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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平等工作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且無資力。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之。
  3. 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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