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取下列給付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二、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 四、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扶助。
領取下列給付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二、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 四、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