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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之影本。 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或依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之影本。 四、載明推介就情形之求職紀錄證明。 五、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求職紀錄。 六、扶助勞工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切結書。 七、身心障礙者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申請扶助,另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申請扶助者,另應檢附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之相關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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