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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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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准予生活費用扶助之當月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當月。
  2. 2.每次扶助期間,自每月一日起至每月末日止。但該次扶助期間與前次給付期間重疊者,應扣除重疊日數。
  3. 3.生活費用扶助標準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高扶助六個月,每次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比例計算之。但勞工申請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高得扶助至九個月。
  4. 4.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向公立就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且於辦理推介就業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生活費用申請者,該次扶助期間計算之方式,仍用修正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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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聲請名詞
  • 起訴名詞
  • 和解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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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26 條規定:「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准予生活費用扶助之當月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定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