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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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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情形。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五、不符合前條規定。
  2. 2.前項不予扶助原因消滅後,勞工得重新提出申請。
  3. 3.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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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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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27 條規定:「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