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或逾第六項所定之期限。 三、申請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五、同一案件曾經本部准予扶助達前條第三項之上限。
  2. 前項不予扶助原因消滅後,勞工得重新提出申請。
  3.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