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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情形。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五、不符合前條規定。
  2. 前項不予扶助原因消滅後,勞工得重新提出申請。
  3.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 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 二、有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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