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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2. 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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