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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基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2. 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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