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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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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扶助: 一、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 二、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
  2. 2.前項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二、經審查顯無扶助之必要或申請事項不符本法之扶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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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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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3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扶助: 一、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