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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扶助: 一、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 二、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
  2. 前項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二、經審查顯無扶助之必要或申請事項不符本法之扶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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