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前條第五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定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已扶助金額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