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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第二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核定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已扶助金額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2.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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