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40條的規定,准予扶助的人在扶助相關法律程序結束後三十天內,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扶助結果、判決書、調解筆錄、勞資雙方和解書或仲裁判斷書的影本,以供查核。如果勞工沒有依照這個規定送達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有權直接進行查核。 例如,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例子中,涉及勞資爭議的案件,在勞資雙方和解後,勞工應當將和解書的影本送達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以確保扶助的正確結果。如果勞工未按規定送達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進行必要的查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