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並以勞工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且勞工非屬有資力者,勞工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
根據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4 條,如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而雇主卻依照法律提起民事訴訟,並且勞工屬於無資力者,勞工得申請生活費用扶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工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仍可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參考資料:《勞資爭議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了雇主不得處罰勞工以影響其行使組織、集體談判、交涉、聯合行動等權利。如果雇主違反此規定,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例如某公司因員工組織工會而解僱部分員工,裁決委員會認定公司有不當勞動行為,公司卻反過來以裁決決定的同一事件提起民事訴訟,並且被告勞工為無資力者,則勞工得不經調解程序,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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