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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並以勞工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且勞工屬有資力者,勞工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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