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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本辦法各項扶助案件,得成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2.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3.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決定扶助方式及金額。
  4.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並應就審核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5.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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