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七 章 附則
>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受中央
主管機關
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審
核
其應扶助之方式及金額。
依前項規定核准代理酬金扶助者,其委任律師應自受委託團體提供之律師名冊中選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仲裁法仲裁代理之扶助 §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3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