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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審其應扶助之方式及金額。
  2. 依前項規定核准代理酬金扶助者,其委任律師應自受委託團體提供之律師名冊中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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