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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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 2.前項所定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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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