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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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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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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