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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異動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2.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下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1.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2.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3.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