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
根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1 條,如果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提供不實的舉證或證明文件,則不予墊償。這個條文的目的是要確保勞工提出的申請是真實可靠的。否則就不會獲得墊償。這樣可以防止有人故意提出虛假的申請以獲得不應得的墊款。 參考資料應該包括墊償管理辦法的相關法規、解釋或法律評論。然後可以舉例某個案例中,如果勞工被發現在申請墊償時故意隱匿了關鍵事實,導致後續的調查受阻或墊款不正確,那麼根據這個法條,就不會給予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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