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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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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1 條,如果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提供不實的舉證或證明文件,則不予墊償。這個條文的目的是要確保勞工提出的申請是真實可靠的。否則就不會獲得墊償。這樣可以防止有人故意提出虛假的申請以獲得不應得的墊款。 參考資料應該包括墊償管理辦法的相關法規、解釋或法律評論。然後可以舉例某個案例中,如果勞工被發現在申請墊償時故意隱匿了關鍵事實,導致後續的調查受阻或墊款不正確,那麼根據這個法條,就不會給予墊款。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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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