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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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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辦者,得延長二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2 條,勞工請求墊償後,勞保局應在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果需要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進行調查,則可以延長二十日。 舉例: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書內容,可以找到一個與墊償相關的具體案例,從而關聯法規中的墊償管理辦法第 12 條。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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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