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
根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2 條,勞工請求墊償後,勞保局應在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果需要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進行調查,則可以延長二十日。 舉例: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書內容,可以找到一個與墊償相關的具體案例,從而關聯法規中的墊償管理辦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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