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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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