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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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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依本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墊償勞工工資、
退休金
或
資遣費
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
承受
勞工對雇主之
債權
,並得向雇主、
清算人
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
追繳
及依本法
第七十九條
規定處
罰鍰
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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