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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2. 前項墊款由遺屬請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本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請領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請領人及勞工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3.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委任一名遺屬代表請領全部墊款,並負責分配之。
  4. 第一項之墊款,匯入勞工本人或其遺屬指定之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者,相關國外匯款手續費,由本基金編列之行政事務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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