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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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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2. 2.前項墊款由遺屬請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本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請領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請領人及勞工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3. 3.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委任一名遺屬代表請領全部墊款,並負責分配之。
  4. 4.第一項之墊款,匯入勞工本人或其遺屬指定之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者,相關國外匯款手續費,由本基金編列之行政事務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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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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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無遺屬者,撤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