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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收據。
  2.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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