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雇主有歇業情事時,積欠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而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時,可請求墊償。這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此外,事業單位的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時,也可請求墊償。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勞工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及時獲得應得的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最新的相關法條資料來自「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56條(8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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