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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2.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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