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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2.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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