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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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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2. 2.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 宣告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債權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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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