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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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為全部或一部之歇業,或停工一個月以上時,應事先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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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工廠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工廠若要全部或部分歇業,或停工一個月以上,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例如,若某工廠因經營情況需要歇業一段時間,便需要依照這個條文向主管機關報備。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主管機關掌握工廠的營運狀況,確保遵守法規及勞工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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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