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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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如有本法第三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工廠自知悉其情形後三十日內未終止契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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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工人如有本法第三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工廠自知悉其情形後三十日內未終止契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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