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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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舉辦工人及學徒之補習教育時,應將辦法及設備申報主管機關;並應每六個月將辦理情形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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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工廠舉辦工人及學徒之補習教育時,應將辦法及設備申報主管機關;並應每六個月將辦理情形申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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