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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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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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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