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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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申報職業種類時,應附技能項目,其技能程度應不低於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中之丙級技術士之技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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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條文
-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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