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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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辦理學徒訓練應按職種填具訓練日誌,每六個月申報主管機關一次。主管機關得派員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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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工廠辦理學徒訓練應按職種填具訓練日誌,每六個月申報主管機關一次。主管機關得派員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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