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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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訓練開始時應有三個月之基本訓練,並得由工廠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學校辦理。在工廠學習期間平均每週應有七小時之理論傳授及職業道德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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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