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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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 2.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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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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