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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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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
主管機關
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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