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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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之罰鍰。 三、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四、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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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本基金的來源包括: 1. 各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 2.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所收繳的罰鍰。 3. 本基金的孳息及運用所產生的收益。 4. 經政府核定撥交的其他款項。 例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各事業單位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於指定的金融機構,以確保勞工退休金的來源。如果相關單位未依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會被處以罰鍰,這些罰鍰款項也可作為勞工退休基金的來源之一。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核定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5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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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