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0 條罰則:雇主未按月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處 2 至 30 萬元罰鍰並按月處罰,罰鍰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Q · 公司沒按月提撥我的舊制退休準備金,可以告嗎?
可,依勞退條例 50 條按月罰 2-30 萬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0 條,雇主未按月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者,按月處新臺幣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且明文排除勞動基準法之罰鍰規定適用。你可以向地方勞工局檢舉,並要求補提撥。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3 項勞工退休基金,等於違規金回流勞工集體權益。
勞退新制上路以後,很多人以為舊制就此走入歷史。但如果你是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前就進同一家公司、而且選擇保留舊制年資的員工(或者整家公司沒有選擇新制),你的退休金還在走勞基法第 56 條那條軌道:公司每月必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到一個專戶,這個專戶不是公司資產,是你的退休金水庫。本條就是用來鎖這個水庫:雇主沒按月提撥,罰 2 萬到 30 萬,按月處罰,而且明文排除勞基法罰則的適用。這條還有兩個容易被忽略的設計:一是主管機關該罰不罰,承辦人要照公務員考績法處理(避免官官相護);二是收繳的罰鍰直接歸入勞工退休基金,等於雇主罰金最後會變成其他勞工的退休金。很多老員工以為自己退休金早就泡湯了,其實這條背後可能還有一個你不知道的安全網。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0 條為違反舊制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義務的罰則性規範。雇主未依勞基法第 56 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按月處罰,明文排除勞基法罰則適用。主管機關該罰不罰時,承辦人依公務員考績法處理;所收罰鍰歸入勞工退休基金,形成違規處罰回流勞工集體權益之閉環設計。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之後才進職場的,強制適用新制(個人專戶,雇主每月提繳 6%)。94 年 7 月 1 日前已工作的員工,當時可選擇保留舊制年資或全部轉新制。舊制是公司提撥退休準備金到專戶,你退休時依勞基法第 55 條公式領取。差別很大:新制錢跟著你走,舊制錢存在公司專戶、要符合退休條件才能拿。內行人提示:當初選舊制的員工,如果中途換公司、或公司倒閉,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最常出事。越早跟公司確認提撥狀況越能防範。
兩件事要一起做:第一,補齊短缺的提撥金額(這是本來就該做的);第二,按月未提撥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本條罰則,即使事後補齊,過去每個月的違規仍可被各別處罰 2 萬到 30 萬。而且主管機關該罰不罰,承辦人會被用公務員考績法處理,所以寄望地方政府放水的機率很低。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真的遇到資金困難,最好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提改善計畫,在行政程序法下「主動揭露」可能降低裁罰幅度。
規範雇主未按月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的罰則,按月處 2-30 萬元罰鍰,並明文排除勞基法罰則之適用,是選舊制勞工退休金安全的核心防線。
依勞基法第 56 條,雇主對選擇保留舊制年資勞工,按月提撥至公司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資金,為獨立財產不可隨意動用。
「準備金」是雇主提撥到公司專戶的錢,由勞工退休時動支。「基金」是依勞基法 56 條第 3 項由勞動基金運用局統一管理運用的集體基金,本條罰鍰直接歸入該基金。
避免重複處罰。本條罰鍰額度(2-30 萬)高於勞基法第 79 條當時規定,且採按月處罰設計,已足以嚇阻,故立法者明文擇一適用本條。
1. 確認舊制年資 2. 向公司索取提撥紀錄 3. 蒐證 4. 向地方勞工局檢舉,依本條按月處 2-30 萬罰鍰 5. 同時請求補提撥
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上路前已在現職公司工作,且當時未選擇全部轉新制者,仍保有舊制年資。查勞動契約或人資紀錄即可確認。
可採書面或各縣市勞工局官網線上檢舉,附薪資單、提撥紀錄、人資對話紀錄等證據,明確指出雇主違反勞基法 56 條與勞退條例 50 條。
依第 3 項規定直接歸入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3 項勞工退休基金,由勞動基金運用局管理運用,受益對象是所有勞工的集體退休保障。
45-1 條罰雇主未為新制勞工提繳個人專戶,罰 30-150 萬限期改善;本條罰未提撥舊制準備金,罰 2-30 萬但按月處罰累積。短期 45-1 重,長期本條更可怕。
舊制是公司專戶不可攜帶,由勞基法 56 條規範;新制是個人專戶可隨勞工攜帶,由勞退條例規範。違規罰則分屬本條與第 45-1 條。
| feature | old_system | new_system |
|---|---|---|
| 提撥主體 | 雇主按月提撥至公司退休準備金專戶 | 雇主按月提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
| 帳戶屬性 | 公司專戶(獨立財產,不可攜帶) | 勞工個人專戶(隨勞工攜帶) |
| 違反罰則 | 本條(第 50 條)按月處 2-30 萬 | 第 45-1 條罰 30-150 萬限期改善 |
| 罰鍰歸屬 | 歸入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3 項勞工退休基金 | 依勞退條例規定處理 |
| 適用對象 | 94 年 7 月 1 日前進公司且選擇保留舊制年資者 | 94 年 7 月 1 日後到職及選擇新制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立法理由依朝野協商結論制定本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罰鍰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漏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罰則項次,爰修正原條文。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罰鍰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勞工退休基金。
立法理由一、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所定雇主違規行為除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外,尚包含有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攸關勞工權益事項。為避免該條因修正造成之條次變動,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修正,爰為第一項之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爰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依朝野協商結論制定本條。
一、第一項漏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罰則項次,爰修正原條文。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一、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所定雇主違規行為除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外,尚包含有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攸關勞工權益事項。為避免該條因修正造成之條次變動,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修正,爰為第一項之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爰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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