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1 條,雇主違反第 30 條或第 39 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罰鍰。
Q · 老闆從我薪水扣勞退 6%,可以告他嗎?
可以。依勞退條例第 51 條檢舉,罰鍰 1-5 萬元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1 條,雇主違反第 30 條(不得自勞工工資扣繳退休金)或第 39 條(年金保險準用)扣留勞工工資,將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具體做法:保留薪資條、勞動契約、勞保局提繳紀錄,向地方勞工局或撥打 1955 勞工申訴專線檢舉,違法扣款金額另可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時效 15 年。
你的薪資條上有兩個跟勞退有關的欄位:一個叫「勞退自提」(你自願多存的,最多 6%),一個是「雇主提繳」(雇主法定義務的 6%,不能從你薪水扣)。第二個的錢是雇主自掏腰包,不能變相從你薪水裡挖。但很多小公司老闆會動歪腦筋:把「雇主提繳」那筆錢扣你薪資,或是以各種名目從你月薪裡扣一筆「提撥費」把自己的成本轉嫁給你。這就是第 30 條禁止的,也是本條罰則存在的理由。罰鍰 1 萬到 5 萬,金額在勞退條例罰則中算小,但它的意義不在金額,在於它定義了一條分水嶺:雇主 6% 是雇主的錢,不能變成你的錢。這條紅線一旦被跨過,你不只是少 6% 薪水,你是被老闆把法律義務轉嫁到你頭上。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1 條為罰則條款,攔截雇主將法定 6% 提繳義務變相轉嫁勞工的行為。當雇主違反第 30 條(不得自勞工工資扣繳退休金)或第 39 條(年金保險規定準用)扣留勞工工資時,主管機關得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建立勞退制度產權邊界的最後防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情況。如果你之前簽過同意書自願提繳 6%(勞退自提),這筆扣款是對的,你可以把這筆錢抵稅。但如果你沒簽過自提同意書、或被扣了 12%(兩筆 6%),那第二個 6% 就是雇主把自己的義務轉嫁給你,違反第 30 條,在本條罰則射程內。內行人提示:勞退自提是「你自願多存」,不是「自動扣款」。沒簽過同意書就被扣自提,本身就是違法扣款,可以主張返還。
行政檢舉的裁罰時效是 3 年,但民事上你請求返還不當扣款的時效是 15 年(民法第 125 條)。實務上建議越早主張越好,原因是:第一,薪資條和銀行入帳紀錄太舊會難以取得;第二,公司可能改組或倒閉。具體做法是備齊所有歷年薪資條、勞保局提繳紀錄、勞動契約,然後寄存證信函要求返還,談不攏就提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這種案件爭執點通常不是「能不能拿回來」,是「能拿回多少年」。證據越完整能追溯越久。
規範雇主違反第 30 條或第 39 條扣留勞工工資的罰則,金額為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是勞退制度產權邊界的最後防線。
雇主將其依法應自行負擔之提繳金或費用,自勞工工資中扣除或不予全額給付之行為。最常見是把雇主應出的 6% 提繳費用,從員工薪水扣回來。
第 30 條規範一般勞退提繳的禁止扣留;第 39 條規範年金保險方式準用第 30 條,兩者同屬本條罰則射程。
完全不同。勞退自提是勞工自願多存(最多 6%,需簽同意書,可從薪水扣);雇主提繳是雇主法定義務(6%,雇主出錢,不得從薪水扣)。混淆兩者是違法雇主常用手法。
蒐集薪資條、勞動契約、勞保局提繳紀錄、書面對話 → 向公司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 → 或撥打 1955 勞工申訴專線。
以「月薪 × 提繳率 × 違法扣款月數」估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外加法定遲延利息 5%,時效 15 年。
向勞工局檢舉免費,1955 專線免費。若另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小額訴訟(10 萬以下)可自行處理免律師。
歷年薪資條、勞動契約、勞保局個人勞退提繳紀錄、銀行薪資入帳紀錄、書面詢問雇主的對話紀錄(email/LINE)。書面證據越完整可追溯越久。
51 條罰 1-5 萬(針對「扣留工資」),53 條罰提繳金額 2-5 倍(針對「未按時提繳」)。看雇主行為性質適用不同條文,53 條金額通常較高。
違法扣勞退適用本條(勞退 51 條,1-5 萬);違法扣薪資本身適用勞基法 79 條(2-100 萬)。實務上常並罰。
| feature | 勞退條例 51 條 | 勞退條例 53 條 | 勞退條例 49 條 | 勞基法 79 條 |
|---|---|---|---|---|
| 違反條文 | 違反第 30/39 條扣留工資 | 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 | 未申報勞工資料、未繼續提繳 | 工資全額直接給付違反 |
| 罰鍰金額 | 1-5 萬元 | 提繳金額 2-5 倍 | 2-30 萬元 | 2-100 萬元 |
| 典型違法行為 | 從薪水變相扣 6% 提繳費 | 拖欠未繳或繳不足 | 未申報新進員工 | 短發、漏發、預扣薪資 |
| 並罰可能 | 可與勞基法 79 條並罰 | 可加徵滯納金 | 可累計處罰 | 可重複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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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雇主違反應書面通知勞工其繳納之勞工退休金金額、為不合要件之人員辦理參加附加年金或應向承辦機構通知工資調整事項之處罰。
明定雇主違反應書面通知勞工其繳納之勞工退休金金額、為不合要件之人員辦理參加附加年金或應向承辦機構通知工資調整事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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