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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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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規定,雇主未辦理勞退申報、停繳、置備員工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罰 2 萬至 10 萬,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Q · 老闆沒幫我提繳勞退會被罰多少?

2-10 萬罰鍰,且按月罰到改正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未辦停繳、未置備員工名冊或未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重點不是金額,是「按月」二字:違規狀態存在一個月就罰一次,理論上可累積到天荒地老,多數老闆是收到第二、三張罰單才驚覺這是複利懲罰機制。

白話解讀

勞退帳戶裡那個每月 6% 的數字,不是雇主高興才給的福利,是他法定要做的申報、提繳、置備、保存一整套動作。這條罰則覆蓋的是這整套行政義務的違反:沒幫你申報提繳、沒辦理停繳、沒備員工名冊、沒保存文件。罰鍰 2 萬到 10 萬,聽起來不多,但這條最鋒利的不是金額,是最後那句話:「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意思是一天不改,月月罰,理論上可以罰到天荒地老。很多小公司老闆被開了第一張罰單就以為事情結束,直到三個月後收到第二張、第四個月收到第三張才驚覺這不是一次性懲罰,是複利壓力。而對員工來說,每拖一個月你就少掉 6% 薪資的退休金積累,十年下來就是六位數的缺口。時間在這條裡是武器,對誰有利看你站哪邊。

法律定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為行政罰則條款,針對雇主違反第 8-1、9、18、20、21、35-2、39 條規定之申報提繳、辦理停繳、置備員工名冊或保存文件義務,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課以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採「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之持續性裁罰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退漏報會罰多少錢?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雇主未辦申報提繳、停繳、置備員工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重點不在金額,在「按月」二字的時間複利機制。

Q2什麼叫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違規狀態存在的每個月,主管機關都可各自裁處 2-10 萬罰鍰,直到雇主完成改正為止。繳罰鍰不等於改正——必須把該申報的、該停繳的、該置備的名冊、該保存的文件全部補齊,才停止累積。

Q3員工怎麼查公司有沒有幫忙提繳勞退?

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可看到每月提繳紀錄、金額、提繳單位。建議每半年比對薪資條與實際提繳金額一次。

Q4本條涵蓋哪些違規行為?

違反第 8-1 第 5 項、第 9、18、20 第 1 項、第 21 第 2 項、第 35-2、第 39 條的申報、停繳、名冊、文件四大類義務。

Q5什麼叫勞退個人專戶?

勞保局為每位勞退新制適用勞工設立的退休金累積帳戶,記載雇主每月按工資 6% 提繳的金額與運用收益。

Q6雇主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怎麼辦?

立刻全面盤點申報、停繳、名冊、文件四大義務一次補齊,不要分批處理,否則按月處罰會繼續累積。

Q7勞退漏報的累積罰鍰怎麼算?

違規月份數 × 每月罰鍰(2-10 萬)。例如違規 12 個月每月罰 2 萬,累積 24 萬;嚴重情節每月罰 10 萬則 120 萬。

Q8怎麼證明雇主短繳?

保留薪資條、銀行入帳紀錄、勞動契約,並列印勞保局個人專戶歷史紀錄比對,差額部分即為短繳證據。

Q9勞退罰則 vs 勞保罰則差在哪?

勞退是退休金(個人專戶 6%),勞保是社會保險(醫療失業生育職災等綜合保障),罰則依各自條例,但都按月可累積。

Q10本條罰則 vs 第 53 條短繳滯納金差在哪?

本條 49 條是「未申報、未辦停繳、未備名冊」的行政罰;第 53 條是「未按時提繳」的滯納金(3%/日)加徵,兩者可併罰。

Q11勞退新制 vs 舊制罰則差在哪?

新制適用本條按月罰;舊制(勞基法 56 條退休準備金)適用第 50 條 2-30 萬罰,提撥對象與機制完全不同。

Q12公司結束營業還會被按月罰嗎?

會。結束營業未辦停繳仍違反第 18 條,且依第 55 條負責人從業人員仍負責任,公司解散不阻卻按月處罰累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applicable_clausepenaltykey_point
雇主完全未申報提繳第 9 條 + 第 49 條2-10 萬罰鍰,按月處罰5 日內申報義務,到職日起算
雇主短繳提繳金額第 14 條 + 第 53 條補繳 + 滯納金 3%/日,最高 1 倍按工資總額提繳,非投保級距
未辦理離職停繳第 18 條 + 第 49 條2-10 萬罰鍰,按月處罰離職後 7 日內辦停繳申報
未置備員工名冊或文件未滿 5 年保存第 21 條第 2 項 + 第 49 條2-10 萬罰鍰,按月處罰員工離職後仍須保存 5 年

applicable_clause

雇主完全未申報提繳
第 9 條 + 第 49 條
雇主短繳提繳金額
第 14 條 + 第 53 條
未辦理離職停繳
第 18 條 + 第 49 條
未置備員工名冊或文件未滿 5 年保存
第 21 條第 2 項 + 第 49 條

penalty

雇主完全未申報提繳
2-10 萬罰鍰,按月處罰
雇主短繳提繳金額
補繳 + 滯納金 3%/日,最高 1 倍
未辦理離職停繳
2-10 萬罰鍰,按月處罰
未置備員工名冊或文件未滿 5 年保存
2-10 萬罰鍰,按月處罰

key_point

雇主完全未申報提繳
5 日內申報義務,到職日起算
雇主短繳提繳金額
按工資總額提繳,非投保級距
未辦理離職停繳
離職後 7 日內辦停繳申報
未置備員工名冊或文件未滿 5 年保存
員工離職後仍須保存 5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 102 条(事業主の届出義務違反の過料)
韓國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第 46 条(퇴직급여 미신고 등 과태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 86 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滯納金與罰款)
美國ERISA Section 502(c)(2)(Form 5500 未提交雇主罰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30611 制定)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明定雇主違反應為選擇適用之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或其他年金制之勞工辦理提繳或投保手續、置備名冊,以及為勞工扣繳附加年金費向承辦機構繳納事項之處罰。

(1021231 修正)

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雇主未依第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辦理提繳手續,以及未於勞工選擇變更參加個人專戶或年金保險制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影響勞工權益,爰增訂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及第三十五條之二之罰則。   二、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雇主未保存文件之罰則,並酌修原條文。

(0930611 制定)

明定雇主違反應為選擇適用之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或其他年金制之勞工辦理提繳或投保手續、置備名冊,以及為勞工扣繳附加年金費向承辦機構繳納事項之處罰。

(1021231 修正)

一、為避免雇主未依第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辦理提繳手續,以及未於勞工選擇變更參加個人專戶或年金保險制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影響勞工權益,爰增訂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及第三十五條之二之罰則。   二、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雇主未保存文件之罰則,並酌修原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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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規定:「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