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9 條規定雇主須書面徵詢新舊制,未選擇者自動繼續適用勞基法舊制,5 年內可反悔改新制。
Q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9 條規定什麼?
雇主須書面徵詢,沒選就鎖舊制
依本條規定,雇主應於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以書面徵詢勞工選擇新制(個人專戶)或舊制(勞基法);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施行日起繼續適用勞基法舊制。選擇繼續適用舊制者,自施行日起 5 年內仍可改選新制(窗口至 2010 年 7 月 1 日關閉)。雇主依規定時程向勞保局申報提繳手續。
2005 年 7 月 1 日,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改朝換代。政府在施行前規定每個雇主必須書面徵詢員工:要留在舊制(勞基法)還是選新制(勞退條例個人專戶)?這條就是那個徵詢動作的法源。但這條的重量不在徵詢本身,而在這句話:未選擇者,自施行日起繼續適用勞基法。翻成白話:當年沒填那張表,就被自動鎖進舊制。舊制的殘酷是:必須在同一家公司連續工作滿 25 年,或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才拿得到退休金,中途換公司年資歸零。法律當年給了 5 年反悔窗口(到 2010 年 7 月),但邏輯一樣:沒主動行動就默默過期。這條真正決定的不是你的制度,而是你不知道自己有過選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9 條為 2005 年新舊制過渡規範,確立施行前書面徵詢制度,採『默認舊制 + 5 年反悔期』雙重保障,平衡勞工選擇權與制度轉換效率,影響數百萬在職勞工的退休金制度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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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接的方法: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查你的勞退個人專戶。有持續的提繳紀錄就是新制;如果你是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後才第一次就業,你必然是新制。如果你在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就已經在同一家公司持續到現在且從沒做過書面選擇,依本條第 1 項後段你就是舊制。內行人提示:除了自己查,也要請公司人資書面回覆你的制度類別、舊制年資、新制提繳累積金額,這份書面資料未來發生資遣、退休或併購爭議時就是關鍵證據。
依本條第 2 項,5 年的反悔窗口是從本條例施行日(2005-07-01)起算,已經在 2010-07-01 關閉。但有例外:如果你是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到第 4 款的特定人員(例如後來才取得本國籍的勞工、後來才被納入適用範圍的職類),依第 8 條之 1 另有獨立的 6 個月選擇期。內行人提示:就算法定窗口過期了,你和雇主仍可以用勞動契約約定雇主按新制提繳,但這不受本條保障,雇主同不同意完全看你們的議價能力。
新制是個人專戶可攜帶、60 歲領;舊制是同公司 25 年才能領、年資不可攜帶。最大差異在年資是否歸零。
雇主以正式書面文件詢問勞工選擇新舊制,並要求書面回答。口頭詢問不算數,沒回答就啟動默認規則。
勞工未在期限內書面選擇者,自動繼續適用勞基法舊制。立法者用默認規則保護既有年資期待權。
依本條第 2 項,選舊制者自施行日起 5 年內仍可改選新制,反悔窗口已於 2010-07-01 關閉。
依勞基法 55 條:前 15 年每年 2 個基數+第 16 年起每年 1 個基數(最高 45 個),以最後 6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可向勞工局申訴並要求補徵詢;但依本條後段沒徵詢沒選擇者仍默認舊制,主動爭取改新制要透過勞動契約另約。
勞保局個人專戶提繳紀錄、雇主書面徵詢回函、勞動契約約定、薪資單提繳記載四種證據合併使用。
看職涯規劃:常換工作必新制(年資可攜帶);確定在一家公司做到退休且公司穩健,舊制最高 45 個基數可能領更多。
第 8 條是選擇權實體法源(誰能選),第 9 條是程序法源(怎麼選、沒選怎辦)。第 8 條給權利,第 9 條設默認規則。
勞退新制是私部門個人專戶(DC 制),公務員退撫是政府保證給付(DB 制)。提撥率、給付方式、財源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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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53、55 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 請領年資要件 | 同公司 25 年 / 15 年+55 歲 | 新制累計年資 + 60 歲 |
| 換工作年資 | 歸零(綁雇主) | 可攜帶(綁個人) |
| 資金管理 | 公司提撥退休準備金 | 勞保局個人專戶 |
| 公司倒閉風險 | 可能領不到 | 個人專戶受保障 |
| 提繳率 | 雇主依需求提撥 | 雇主至少 6% 強制提繳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立法理由一、為利新舊制銜接,第一項、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勞工應即選擇其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並由雇主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本條例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規定。惟選擇或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均得於五年內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二、第三項明定雇主應為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之期限。
一、為利新舊制銜接,第一項、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勞工應即選擇其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並由雇主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本條例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規定。惟選擇或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均得於五年內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二、第三項明定雇主應為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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