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0 條:勞工適用新制退休金後,不得再變更選擇勞基法舊制。此單向門設計為加速新制普及。
Q · 當年選了勞退新制,現在可以改回舊制嗎?
不能。勞退條例第 10 條鎖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0 條,勞工一旦選擇適用新制(個人帳戶提繳 6%),就不得再變更回到勞基法舊制(同公司滿 15 年領退休金)。立法者刻意設計為單向門以加速新制普及。94 年 7 月 1 日後新進職場者全部直接適用新制,無選擇權。實務上能補救的是:確認舊制保留年資是否正確、啟動自願提繳 6% 全額免稅、查詢勞保局個人專戶累積金額。
民國94年7月1日是個分水嶺。那天之前在職的勞工被迫做一個選擇:繼續用勞基法的舊制退休金,還是改用新的勞退條例。多數公司開會時,主管笑著說「新制比較好啦,可以帶著走」,員工沒多想就簽了。這條法律就是那次簽名的法律後果:選了新制,這扇門永遠關上,不能再回去選舊制。為什麼這件事這麼重要?因為兩種制度的給付邏輯天差地遠。舊制要在同一家公司做滿15年才能領退休金,但用平均工資乘以基數,長期任職者可能拿到好幾百萬。新制是個人帳戶,每月雇主提6%,跳槽帶著走,但對長期同公司任職的人而言,累積金額通常遠不如舊制。當年那個簽名,是你未來幾十年退休結構的根本決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0 條規範新舊制選擇的不可逆性:勞工於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新制施行時自願選擇適用新制(個人帳戶 6% 提繳),即不得再回到勞動基準法舊制(同公司滿 15 年退休金)。此單向門設計目的在於降低制度切換不確定性、加速新制普及,是台灣勞工退休保障體系的核心制度切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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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能。勞退條例第 10 條明確規定「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立法者當年就是要設計成單向門,目的是讓新制盡快普及。但你可以做兩件事補救:第一,向勞保局確認你的舊制保留年資(94 年前)有沒有正確紀錄;第二,啟動自願提繳,每月最多 6% 全額免稅,累積下來退休時也是一筆。很多人忘了自己有「保留舊制年資」這部分,這部分按終止契約時的平均工資計算,是隱藏資產。
不能。本條例施行後新進職場的勞工,全部直接適用新制,沒有選擇權。第 9 條只給了 94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在職的勞工選擇權,且過了那個時點就鎖死。年輕勞工常常以為自己錯過了「比較好的舊制」,但對於頻繁跳槽的人來說,新制其實更划算,因為個人帳戶可以帶著走,不會因換工作歸零。
不能。勞退條例第 10 條明確規定選擇新制後不得再變更回舊制,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單向門。
新制是個人帳戶 6% 月提繳跳槽帶著走;舊制要同公司滿 15 年才能領但長期任職金額通常更高。
94 年 7 月 1 日前在同一雇主任職的年資,即使後來選新制仍依勞基法計算退休金,是隱藏資產。
勞保局為每位新制勞工設立的退休金帳戶,雇主提繳 6% + 勞工自願提繳最多 6% 入此帳戶。
向公司 HR 調當年同意書,或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用自然人憑證查個人專戶提繳紀錄。
依勞基法 55 條:前 15 年每年 2 個基數,第 16 年起每年 1 個基數,上限 45 個基數 × 平均工資。
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雇主代為向勞保局辦理;每月最多 6% 全額自所得稅扣除。
向勞動局檢舉,依勞退條例第 31 條雇主應補繳並負擔損害賠償,連續未繳罰鍰 2-30 萬元。
頻繁跳槽選新制(可攜);同公司任職滿 15 年以上薪資成長大選舊制(基數累積優)。
勞退新制是受雇者強制提繳的職業退休金;國民年金是無工作或勞保身分者的基本年金,可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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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立法理由為擴大適用勞退新制之人數,有利推動新制,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即不得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為擴大適用勞退新制之人數,有利推動新制,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即不得再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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