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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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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2. 2.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3. 3.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4. 4.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退條例第 11 條規定,選擇新制的勞工,其施行前的舊制年資應予保留,依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算結算金。

Q · 離職時可以拿到舊制保留年資的結算金嗎?

看離職原因。被資遣可以,自願離職通常不行。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只有在特定終止情境下才啟動舊制保留年資結算:被資遣(勞基法§11/§14)、自請或強制退休(§53/§54)、職災終止(職災法§23/§24)、併購未留用(§20)。雇主應於終止後 30 日內,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為基準計給結算金。一般自願離職原則不啟動,但若符合自請退休門檻仍可主張。第 3 項允許勞雇協商提前結清,惟不得低於勞基法 §55、§84-2 標準。

白話解讀

離職那天,HR遞給你一張保留年資結算單,上面的數字往往讓人愣住:怎麼會差這麼多?關鍵藏在這條法律裡。如果你94年前在同一家公司就已經上班,後來選了新制,你94年前的工作年資不會消失,會被「保留」下來。這個保留不是凍結在當時的薪水,而是按你終止契約時的平均工資計算。意思是:你94年前年資只有5年,但這5年的退休金或資遣費,是用你今天領的薪水算的。如果你薪水從當年的3萬漲到現在的10萬,這5年的價值跟著翻倍。這個「保留年資」只在特定終止情況下啟動:被資遣(勞基法第11條、14條)、強制退休、職災終止等。如果你自願離職,這部分通常拿不到。第三項還開了一道後門:勞雇雙方可以協商提前結清,但金額不能低於勞基法標準。

法律定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為新舊制過渡的核心規範,建立「保留年資」制度:選擇適用本條例(勞退新制)的勞工,其 2005 年 7 月 1 日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的工作年資不會消失,而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保留為未來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權,是台灣勞退轉軌特有的隱藏資產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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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自願離職,舊制保留年資的錢拿不到嗎?

原則上拿不到。本條第 2 項只列舉了被資遣、強制退休、職災終止等特定情況才啟動結算。一般自願辭職通常不在列。但如果你符合勞基法第 53 條的自請退休要件(年資 15 年以上滿 55 歲、年資 25 年、年資 10 年滿 60 歲),那就是合法的「退休」而非「離職」,仍可請求保留年資的退休金。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即將達到退休門檻又想離職,多撐一段時間達到自請退休資格,差別可能是幾十萬到上百萬。

Q2公司要我結清舊制年資,我該不該答應?

看金額。本條第 3 項允許結清,但金額不能低於勞基法第 55 條和第 84-2 條的計算。結清的好處是現金落袋;壞處是失去未來加薪後重新計算的可能。如果你還會在公司待很久且預期會大幅加薪,不結清可能更划算。內行人提示:要求公司以「目前平均工資」和「預估退休時平均工資」兩種版本試算,看差距多少再決定。差距小就結清,差距大就保留。

Q3公司併購了,我的舊制年資會不會被吃掉?

不會。勞基法第 20 條明定併購時舊雇主應結清未留用員工的退休金與資遣費。如果你被新雇主留用,舊制保留年資原則上要結清發給。本條第 2 項把第 20 條納入啟動條件,正是要保護你這部分權益。內行人提示:併購談判時雙方常常想規避這筆支出,把員工當作「自動移轉」處理。你要主動要求書面確認舊制年資的處理方式,沒有書面就拒絕簽任何留用契約。

Q4舊制保留年資是什麼?

2005-07-01 勞退新制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且選擇新制的勞工,其新制前的工作年資不會歸零,保留為未來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權,並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

Q5平均工資怎麼定義?

依勞基法 §2 第 4 款,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金額。包含本薪、固定加給、固定獎金等,臨時性給與不算。

Q6什麼叫「同一事業單位」?

本條要求勞工於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才能保留。判斷標準為事業單位人格同一性:負責人變更、組織改組原則上不影響;解散重設新公司則中斷。併購依勞基法 §20 另有規定。

Q7結清金最低標準是什麼?

依本條第 3 項,結清金額不得低於勞基法 §55(退休金)和 §84-2(適用本法前後年資計算)的給與標準。任一低於下限的結清協議該約定無效。

Q8舊制保留年資結算金怎麼算?

依勞基法 §55:年資每滿 1 年給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滿 1 年給 1 個,最高 45 個。乘以契約終止前 6 個月的平均工資。例:年資 10 年、平均工資 6 萬 → 20 基數 × 6 萬 = 120 萬。

Q9公司不發結算金要怎麼辦?

30 日期限過後寄存證信函催告 → 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動調解 → 不成立提勞動訴訟,可同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請求權時效 5 年。

Q10結清前要準備什麼資料?

薪資單(近 24 個月)、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勞基法選擇書、HR 提供的試算明細、現行勞動契約。用三種版本驗算:依目前工資、依預估退休時工資、公司開出的金額,比較差距。

Q11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保留年資?

三條件:① 2005-07-01 前已適用勞基法 ② 施行後選擇新制(簽勞退條例選擇書)③ 持續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三條件齊全才有保留年資,可向 HR 或勞保局查證。

Q12舊制 vs 新制 哪個划算?

高流動率、低薪資成長率勞工選新制較佳(個人專戶可攜);長期任職同公司、薪資成長快、預期能達退休門檻者,續用舊制或保留舊制可能更划算。決策當下不可變更(§10),需審慎評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確定給付企業年金法附則・退職金規程の経過措置(無直接對應條文,制度設計不同)
韓國근로자퇴직급여보장법 부칙(轉軌過渡規定,無直接對應條文)
美國ERISA grandfathering provisions for accrued benefits(概念類似,制度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立法理由一、為銜接新舊制度,第一項明定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二、第二項明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由雇主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始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義務,故不宜規定雇主於勞工選擇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時,應結清其年資。但如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應屬可行,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依朝野協商結論明定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0930611 制定)

一、為銜接新舊制度,第一項明定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二、第二項明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由雇主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始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義務,故不宜規定雇主於勞工選擇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時,應結清其年資。但如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應屬可行,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依朝野協商結論明定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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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