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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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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2. 2.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3. 3.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新制資遣費每滿一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封頂,雇主須於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Q · 新制資遣費怎麼算?最多能拿多少?

每年 0.5 月,最高 6 個月封頂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新制資遣費由雇主按工作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給,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每年 1 個月、無上限)。同條第 2 項要求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若勞工保留 94 年前舊制年資,該段仍依勞基法計算分段給付。

白話解讀

30年資歷的老員工被資遣。舊制下,他能拿到30個月的平均工資。新制下,他最多只能拿6個月。這個落差叫做「立法的代價」,也是這條法律最具爭議的核心。新制資遣費的算法是:每滿一年發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但全部加總最高6個月封頂。對比舊制(勞基法第17條)的每年1個月、無上限,等於砍半再封頂。立法者的理由是:新制有了個人帳戶可帶著走,且失業給付制度更完善,所以資遣費可以降。但對長期同一公司任職的勞工而言,這就是真實的權益縮水。資遣費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逾期可向勞工局申訴。如果你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恭喜你,按勞基法第17條算,沒有6個月封頂。

法律定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範新制資遣費的計算公式與發給期限。勞工適用新制後的工作年資,於雇主依勞基法第 11、13 但書、14、20 條或職災勞工保護法第 23、24 條終止勞動契約時,資遣費以每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為限,並於 30 日內發給。本條建立台灣勞退新舊制資遣費差異的核心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做了20年被資遣,能拿多少資遣費?

純新制計算:20 年 × 0.5 月 = 10 月,但封頂 6 月。如果薪水 8 萬,新制資遣費是 48 萬。如果你 94 年前已在同公司,那部分按舊制算(每年 1 月、無上限),可能多出 50 到 100 萬。要求 HR 出具完整計算明細書,特別注意起算日期和平均工資計算(前 6 個月含獎金、加班費等)。

Q2公司不發資遣費怎麼辦?

三步驟:書面催告公司限期發給;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聲請勞動調解;調解不成提勞動訴訟。本條第 2 項規定 30 日內發給,逾期可主張遲延利息。如果公司倒閉,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部分款項。勞動調解通常 2 到 3 個月有結果,比訴訟快很多。

Q3我是依勞基法第14條離職的,還能拿資遣費嗎?

可以。雖然形式上是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但因雇主違法(積欠工資超過 5 日、強迫勞動、虐待等),本條第 1 項明文包含第 14 條,仍適用新制資遣費計算。依第 14 條離職前務必保留違法證據,且要在「知悉違法事實之日起 30 日內」終止契約並書面通知雇主。

Q4勞退條例第 12 條規定什麼?

規範勞退新制下資遣費的計算與發給期限:每年 0.5 月平均工資、最高 6 月封頂、30 日內發給。

Q5新制資遣費和舊制差多少?

舊制每年 1 月無上限,新制每年 0.5 月、最高 6 月。30 年資歷舊制 30 月、新制只剩 6 月。

Q6什麼叫平均工資?

終止契約前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期間總日數再乘 30,含本薪、固定加給、加班費、獎金。

Q7勞退新制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民國 94 年(2005)7 月 1 日,本條從此開始適用。前一日的年資仍屬舊制。

Q8新制資遣費怎麼算?

公式:年資 × 0.5 月 × 平均工資(最高 6 月)。如有 94/7/1 前年資則按舊制另段計算。

Q9資遣費什麼時候發?

依本條第 2 項,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逾期可主張遲延利息與罰鍰。

Q10怎麼證明平均工資計算正確?

要求雇主出具計算明細書,比對近 6 個月薪資單、扣繳憑單、加班費明細。獎金、固定加給必須納入。

Q11新制資遣費 vs 舊制資遣費哪個多?

資歷超過 6 年舊制即明顯優於新制(每年差 0.5 月)。30 年資歷差距達 24 個月平均工資。

Q12勞退條例 12 vs 勞基法 17 怎麼適用?

本條第 1 項明文「不適用勞基法第 17 條」。94/7/1 前年資仍依勞基法 17 條(舊制)分段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pension_systemnew_pension_system
計算基準每滿一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一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本條第 1 項)
上限無上限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給按比例計給
發給期限勞基法未明定(實務上多為 30 日)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明文)
適用對象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者適用勞退新制者(94 年後到職或自願轉新制)
30 年資歷示例(月薪 8 萬)240 萬(30 個月 × 8 萬)48 萬(6 個月 × 8 萬)

old_pension_system

計算基準
每滿一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 17 條)
上限
無上限
未滿一年
按比例計給
發給期限
勞基法未明定(實務上多為 30 日)
適用對象
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者
30 年資歷示例(月薪 8 萬)
240 萬(30 個月 × 8 萬)

new_pension_system

計算基準
每滿一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本條第 1 項)
上限
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
按比例計給
發給期限
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明文)
適用對象
適用勞退新制者(94 年後到職或自願轉新制)
30 年資歷示例(月薪 8 萬)
48 萬(6 個月 × 8 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基準法 第 20 条(解雇予告手当:30 日前預告或 30 日工資)+ 退職金は法定なし、就業規則による任意制度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26조(해고예고수당)+ 근로자퇴직급여보장법(퇴직금:每年 30 天平均薪資,無上限)
中國劳动合同法 第 47 条(经济补偿)— 每滿一年發 1 個月工資,最高 12 個月(針對高薪資勞工設上限)
德國KSchG(解僱保護法)+ BGB § 622(解約預告期間)— 法定 Severance 一般不存在,僅在 Sozialplan / Aufhebungsvertrag 協議下給付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234-9(indemnité légale de licenciement)— 1/4 月薪 × 年資前 10 年 + 1/3 月薪 × 後續年資,無上限封頂
美國聯邦無強制 Severance(at-will employment 原則)— WARN Act 限大規模裁員須 60 天前事先通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30611 制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立法理由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成就退休要件領取退休金者,即無領取資遣費之可能;遭資遣領取資遣費者,亦無成就退休要件,領取退休金之可能。另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制度,其年資補償及失業期間生活保障之功能,已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失業給付所取代,並予以充分保障,爰適度修正資遣費給與標準,於第一項明定選擇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後工作年資之資遣費發給標準及資遣費總數,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第二項明定資遣費之發給期限。   三、第三項明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者之資遣費發給規定。

(1021231 修正)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求規範之完整性,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明定勞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其資遣費與退休金應依同法相關規定發給。

(0930611 制定)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成就退休要件領取退休金者,即無領取資遣費之可能;遭資遣領取資遣費者,亦無成就退休要件,領取退休金之可能。另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制度,其年資補償及失業期間生活保障之功能,已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失業給付所取代,並予以充分保障,爰適度修正資遣費給與標準,於第一項明定選擇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後工作年資之資遣費發給標準及資遣費總數,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第二項明定資遣費之發給期限。   三、第三項明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者之資遣費發給規定。

(1021231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求規範之完整性,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明定勞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其資遣費與退休金應依同法相關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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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