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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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6條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到獨立專戶。
Q · 公司倒了,舊制退休金的錢還拿得到嗎?
退休準備金專戶是獨立資產,公司倒仍可領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第56條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到指定金融機構的獨立專戶,五年內足額提撥。這個專戶是與公司一般資產分離的獨立帳戶,公司倒閉時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分配給一般債權人,仍可用於支付舊制退休金。但前提是公司有依法提撥;如果根本沒提撥或提撥不足,才會出現拿不到的情況。
深度解讀
你的舊制年資不是寫在公司年報上的數字,而是有現金支撐的承諾。這條法律就是那筆現金的監督機制。如果公司有員工保留了舊制年資,雇主必須繼續按勞基法第56條,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到專戶裡,五年內足額提撥完成。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義務。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退休準備金是雇主以外的獨立帳戶,存在指定的金融機構,公司倒閉時這筆錢不會被當作公司資產拿去清償一般債權人。它就像一個保險箱,鑰匙在勞動部手上,目的是確保你的舊制退休金有現金後盾。第二項允許雇主以這個專戶支應結清的退休金,第三項則處理公營事業民營化時的特殊情境,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9條辦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 勞工縱已依法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或雇主已依法預告勞工強制退休,惟 至退休生效日前,仍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規定約定結清適用勞退舊制年資,並將結清退休金依該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尚 無不可
- 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按月連續處罰
- 停止適用有關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得隨時申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函釋乙則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4 條第 2 項公告 96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 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收益結算金額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四項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條文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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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