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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2.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3. 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4.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5.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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