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月工資 6%,勞工自願提繳 6% 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Q · 勞退 6% 是固定的嗎?自願提繳真的免稅嗎?
6% 是法定下限,自提 6% 免所得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為下限非上限),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自提金額直接從薪資所得扣除不計入課稅。所得稅率 20% 者每年自提滿額約省 1.44 萬稅金。民國 108 年修法擴大至執行業務者(醫師、律師、會計師、自營作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 6% 自願提繳。
你薪資條上那欄「勞退提繳」寫的6%,可能是法定下限,可能是公司的善意上限,但有一個隱藏的6%幾乎沒人在用。本條設了兩種6%:第一種是雇主強制提繳,每月不得低於勞工工資6%(注意:是「不得低於」,所以雇主可以提更高,但實務上幾乎都剛好6%)。第二種是勞工自願提繳,你可以再從自己的薪水提撥最多6%到自己的退休金個人帳戶,這部分有一個重磅福利:自願提繳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的薪資所得課稅。意思是,假設你月薪10萬自提6%(每月6千、年7.2萬),這7.2萬不用繳所得稅。如果你的所得稅率是20%,等於每年省下1.44萬,且這筆錢還是進你自己的退休帳戶,等於政府幫你存錢。多數勞工從來沒啟動這個功能,因為公司不會主動提醒。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制的核心提繳率規範,建立三層提繳結構:雇主強制提繳(不得低於月工資 6%)、雇主得為非典型工作者提繳(6% 範圍內)、勞工自願提繳(6% 範圍內並享免稅優惠),月提繳工資依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之分級表認定。
看所得稅率而定。假設年薪 100 萬、稅率 12%,每月自提 6%(年 7.2 萬),約省稅 8,640 元/年。年薪 200 萬、稅率 30%,每月自提 6%(年 12 萬),省稅約 3.6 萬/年。且這筆錢是進你自己的退休帳戶,不是消費掉。所得稅率越高效益越大。內行人提示:自提是直接從應稅薪資中扣除,比保險的列舉扣除額更直接,啟動只要向公司 HR 填一張表。
可以,民國 108 年修法後擴大適用。第 3 項和第 4 項規定,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到第 3 款的人員(含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不適用勞基法者)可在每月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6% 範圍內自願提繳,且不計入提繳年度所得課稅。內行人提示:自營作業者多數還不知道這個福利,直接向勞保局自願提繳,每年合法省下幾千到幾萬稅金。
不可以。第 1 項規定提繳率以「工資」為基礎,工資的定義是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包含經常性給與,如全勤獎金、職務加給等)。雇主用較低底薪申報是常見的違法手段,可向勞保局檢舉,雇主將被處以未足額提繳金額 2 倍罰鍰且必須補繳差額(第 53 條)。內行人提示:可上勞保局網站查詢自己的月提繳工資與實際薪資比對,一旦發現差距很大就是低報,舉報時提供薪資單作為證據。
雇主強制提繳 6% 為法定下限(不得低於),勞工另可在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並享所得稅扣除優惠。兩者疊加最高合計 12%。
依勞退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行決定提繳比率(0.5%-6%),自願提繳金額直接從薪資所得中扣除不計入課稅。
月提繳工資是計算 6% 的基礎,依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認定,分級表有上下限級距,不必然等於實際薪資。
民國 108 年修法新增第 4 項,醫師、律師、會計師、SOHO 族等自營作業者得以執行業務所得 6% 範圍內自願提繳並享免稅。
向公司 HR 填寫「勞工自願提繳申請書」勾選欲提繳比率,公司轉送勞保局後自次月起每月從薪資扣繳,一次申請持續有效不需每年重申。
節稅金額 = 年度自提總額 × 個人所得稅率。例:年薪 100 萬稅率 12%,每月自提 6%(年 7.2 萬),約省稅 8,640 元/年。
上勞保局網站查個人帳戶比對實際薪資,發現低報可向勞保局檢舉,雇主將被處以未足額提繳金額 2 倍罰鍰並補繳差額。
民國 108 年修法後可直接向勞保局申請,依執行業務所得 6% 範圍提繳,不必透過公司 HR,每年合法省下幾千到幾萬稅金。
自提是政府背書、稅遞延、無管銷費用,且免證明保險利益;商業保險有保障功能但有保單成本。單純節稅儲蓄目的,自提報酬率多數情況勝出。
| 比較面向 | mandatory_6pct | voluntary_6pct |
|---|---|---|
| 提繳主體 | 雇主強制 | 勞工自願 |
| 法律性質 | 強制義務(不得低於) | 選擇性權利(0-6% 間) |
| 稅務待遇 | 不計入勞工薪資所得 | 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
| 違反罰則 | 第 53 條兩倍罰鍰 | 無(不啟動不違法) |
| 適用對象 | 第 7 條第 1 項勞工 | 第 7 條全部人員含執行業務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九十年間經發會就勞工退休制度之改制,已決議其提撥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漸進調整,迄今已二年,且本條例公布後一年始正式實施,明定採百分之六之提繳率亦屬適當,故新制實施後,強制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為百分之六。 二、為便於雇主申報,雇主據以提繳退休金之工資宜訂定分級表,爰於第二項明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為鼓勵勞工為退休生活預作準備,第三項增訂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有關雇主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提繳率,目前規定於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為符法律保留原則,爰增訂第二項,原條文第一項並配合酌修文字,使臻明確。 二、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本即自其工資提繳,爰酌修原條文第三項文字。 三、原條文第四項酌修文字。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五項,並酌修文字。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人員為適用本條例自願提繳退休金之對象,以每月工資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享有本條例之稅賦優惠,爰修正第三項之適用對象。 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人員之所得可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依原規定,是類人員以薪資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始得享有稅賦優惠,而以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則無法享有稅賦優惠。為鼓勵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者及早為退休作準備,爰於第四項增訂以每月執行業務所得一定比率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另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九十年間經發會就勞工退休制度之改制,已決議其提撥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漸進調整,迄今已二年,且本條例公布後一年始正式實施,明定採百分之六之提繳率亦屬適當,故新制實施後,強制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為百分之六。 二、為便於雇主申報,雇主據以提繳退休金之工資宜訂定分級表,爰於第二項明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為鼓勵勞工為退休生活預作準備,第三項增訂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一、有關雇主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提繳率,目前規定於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為符法律保留原則,爰增訂第二項,原條文第一項並配合酌修文字,使臻明確。 二、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本即自其工資提繳,爰酌修原條文第三項文字。 三、原條文第四項酌修文字。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五項,並酌修文字。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人員為適用本條例自願提繳退休金之對象,以每月工資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享有本條例之稅賦優惠,爰修正第三項之適用對象。 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人員之所得可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依原規定,是類人員以薪資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始得享有稅賦優惠,而以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則無法享有稅賦優惠。為鼓勵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者及早為退休作準備,爰於第四項增訂以每月執行業務所得一定比率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另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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