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1 條規定雇主每月應書面通知勞工提繳金額,並保存名冊至離職後五年,違反處 5,000-25,000 元罰鍰。
Q · 雇主必須每月告訴我勞退提繳了多少嗎?
是,依勞退條例第 21 條每月書面通知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1 條,雇主每月提繳之金額應以書面通知勞工,且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內容含到職、離職、出勤、工資及每月提繳紀錄,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違反者依第 49 條處 5,000 至 25,000 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你每個月的薪資單上,有沒有一欄寫著「雇主提繳退休金 6%」?沒有的話,你的雇主可能正在違法。勞退條例第 21 條白紙黑字規定:雇主每月提繳多少錢進你的勞退專戶,必須書面通知你。不是「勞保局網站你自己查」,不是「年底給你總結」,是每個月都要讓你看到。更狠的是第二項:雇主必須保存你的到職、離職、出勤、工資、每月提繳紀錄長達五年,這是你未來追討欠提繳、年資爭議、甚至職災認定的黃金證據庫。很多勞工以為退休金是政府自動幫你管的,其實雇主才是第一關。這條給了你每月檢查的權利,但 90% 的勞工從來沒用過。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1 條為雇主對勞工的提繳資訊揭露義務與名冊保存義務之核心條文,建立勞工每月即時檢視勞退提繳金額的權利,並要求雇主將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資及每月提繳紀錄等資料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作為勞工日後追討欠提繳、職災給付、年資爭議的法定證據基礎。
直接違反勞退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可向當地勞工局檢舉。雇主會被處 5,000 元至 25,000 元罰鍰(勞退條例第 49 條),並限期改善。實務上只要提出申訴,雇主通常會立刻補發書面通知。內行人提示:檢舉的真正效果不是那筆罰鍰,是讓勞工局啟動調查順便檢視雇主有沒有足額提繳、有沒有依第二項保存名冊。一條線拉出來,後面常常一整串問題都會浮現。
只要薪資條上明確記載「雇主提繳退休金 XX 元」且勞工每月收到,實務上認為符合本條第一項的書面通知義務。但如果只寫「勞退 6%」而沒有實際金額,或者薪資條根本沒提繳欄位,就不符合。內行人提示:重點在於「勞工能否清楚知道本月提繳多少」,關鍵字是「金額」而不只是「比率」。如果薪資條模糊,可以直接要求雇主改版。
可以。雇主依第二項必須保存資料到離職日起五年,這五年期間都可以要求提供。退休金提繳請求權時效依民法一般規定為 15 年,即使是十年前的欠提繳只要還在時效內就可以追。內行人提示: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核實補提繳查處」機制對勞工非常友善,提出申請並附證據,勞保局會主動向雇主調資料並計算應補繳金額加利息,不需要自己打官司。這是一條比民事訴訟快三倍、省錢 100 倍的路。
違反勞退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可向當地勞工局檢舉。雇主將被處 5,000-25,000 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勞工局通常會順便查雇主有沒有足額提繳,一條線拉出整串問題。
雇主每月應書面通知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第一項),並置備僱用勞工名冊保存至離職後五年(第二項),勞工選擇退休金制度的相關文件同樣保存五年(第三項)。
依第 21 條第二項,名冊內容包括勞工到職日、離職日、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是雇主依法必備的勞動關係文件。
可以,但薪資條必須明確記載「雇主提繳退休金 XX 元」具體金額。只寫「勞退 6%」比率沒寫金額,實務上仍有爭議。
三種管道:(1) 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自然人憑證)(2) 行動電話認證 (3) 勞動保障卡 APP。可看歷年提繳明細與專戶累積金額。
向勞保局提出「雇主欠繳勞工退休金查處」申請,勞保局主動向雇主調資料計算應補繳金額加利息,比民事訴訟快三倍、省錢 100 倍。
依勞退條例第 50 條,雇主自繳款截止日起按應繳金額每逾一日加徵 3‰ 滯納金,並由勞保局核計補繳本金與利息。
歷年薪資單比對 × 6% 公式 + 勞保局勞退專戶提繳明細,兩邊金額對不上就是證據。雇主依第二項本應保存五年內資料。
勞基法第 23 條規範整體工資明細書面通知(含本薪、加班費、勞健保扣繳等),勞退條例第 21 條專門規範「退休金提繳金額」的書面通知與名冊保存。兩者並行不衝突。
| 比較面向 | 勞退條例第21條 | 勞基法第23條 | 備註 | 勞基法第30條 |
|---|---|---|---|---|
| 通知頻率 | 每月 | 每月 | 兩者同步義務 | — |
| 保存期限 | 離職後 5 年 | — | 勞退條例涵蓋範圍更廣 | 離職後 5 年(出勤紀錄) |
| 違反罰則 | 5,000-25,000 元(第49條) | 20,000-1,000,000 元(第79條) | 勞基法處罰較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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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二、第二項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冊及其應記載事項,俾利勞工查詢或勞動檢查機構、主管機關、勞保局查對。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有關勞工依本條例相關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之文件及雇主置備之僱用勞工名冊,應由雇主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之規範,現規定於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為明確規範雇主之義務,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三、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之情事,大多發生於本條例施行初期,如雇主當初未保存其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之相關文件,難以限期改善,無法依照第四十九條規定按月處罰,因此,無法併同規定於第二項,爰增訂第三項。
一、第一項明定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二、第二項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冊及其應記載事項,俾利勞工查詢或勞動檢查機構、主管機關、勞保局查對。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有關勞工依本條例相關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之文件及雇主置備之僱用勞工名冊,應由雇主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之規範,現規定於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為明確規範雇主之義務,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三、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之情事,大多發生於本條例施行初期,如雇主當初未保存其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之相關文件,難以限期改善,無法依照第四十九條規定按月處罰,因此,無法併同規定於第二項,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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