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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2條已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刪除,因與第6條第2項強制提繳規定重複,規範效力由第6條承擔。
Q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效力轉至第6條第2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2條已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刪除。原條文規定事業單位不得以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之退休金制度,但此規範與第6條第2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之強制性規定意旨重複,立法者為精簡法規正式刪除本條,實質規範效力並未消失,由第6條繼續承擔。
本條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刪除。原條文禁止事業單位以自訂之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立法者檢視後發現此規範與第6條第2項「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的強制性規定意旨完全重複,為避免法規冗贅,正式刪除本條。實質規範效力並未消失,而是由第6條繼續承擔。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事業單位不得以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強制退休金制度。本條於民國93年制定,民國102年12月31日因與第6條第2項規定重複而正式刪除,屬於立法清理性質之刪除,原規範效力由第6條繼續承擔。
民國102年12月31日刪除,原規範效力由第6條第2項承擔。
原條文禁止事業單位以自訂之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強制制度。
因與第6條第2項「雇主應按月提繳退休金」之強制性規定意旨重複,為精簡法規而刪除。
不可以。第6條第2項仍強制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原條文禁止事業單位以自訂之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強制制度,已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刪除。
民國102年12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刪除,公布生效日同年同月日。
因條文與其他規範重複、冗贅,立法者為精簡法規而刪除,原規範效力由其他條文承擔,本條為典型案例。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 pcode N0030014,點選「沿革」分頁查看歷次版本對照。
可引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法規沿革紀錄,或行政院民國102年12月31日公布之修正令。
處理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勞退爭議事實,依「實體從舊」原則仍可引用第22條原文。
標註「(民國102年12月31日刪除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2條」或「修正前第22條」,並附上修法版本資訊。
| name |
|---|
| 勞退條例第22條(已刪除)vs 第6條第2項(現行) |
事業單位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立法理由明定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重複,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一、本條刪除。 二、因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重複,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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