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3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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