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重點摘要勞退條例第 35-2 條:年金保險公司勞工每年一次得切換個人專戶與年金保險,雇主 15 日內申報,原存款留原帳戶。
Q · 公司有開年金保險方案,我可以隨時換退休金制度嗎?
一年一次,原存款留原帳戶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5-2 條,只要你的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方案,你每年都有一次機會書面變更:個人退休金專戶↔年金保險。原已提存的部位繼續留存在原帳戶(不搬家),切換日起新提繳進新制度。雇主收到書面選擇後須在 15 日內向勞保局及保險人雙向申報。
你可能沒意識到:新制勞退不是只有一種版本,而且你可能有選擇權在手上。如果你的公司已經開辦年金保險方案,那麼你每年有一次機會可以切換:從個人專戶改成年金保險,或從年金保險改回個人專戶。不是被綁死在一條軌道上。但有兩個關鍵細節很多人不知道:第一,已經累積在舊制度裡的錢不會搬家,繼續留在原本的帳戶或保單裡,只是從切換日之後的新提繳進到新選擇的制度。第二,時間壓力很緊,你書面選擇變更的那一刻起算,公司只有 15 天要去勞保局和保險人那邊申報,拖過了申報期程序會卡關。這條背後的思考是:市場環境會變、操盤績效會變、你的風險偏好也會變,所以法律給你一個調整窗口。但一年一次這個限制也是在防止有人每月換一次把系統玩壞。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5-2 條為勞退新制中年金保險與個人專戶切換之程序性規範,明定勞工每年一次之變更權、原已提存資金留存原則、以及雇主 15 日申報義務,建立勞工調整退休金制度選擇的法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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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本條明訂「得以一年一次為限」,你同一年度只能切換一次。這個限制是為了防止制度被頻繁切換造成管理混亂,也讓每個選擇有足夠時間看出實際績效再評估。內行人提示:因為一年只能換一次,建議切換時機選在上一年度績效公告後再決定,這樣你是拿已知的結果在判斷,不是憑直覺。每年約 3-5 月各退休金管理單位會公告年報,那時是最好的決策窗口。
依本條規定,原已提存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不會搬家到新制度。這表示切換後你會同時有兩個部位:舊制度帳戶繼續依原規則運作、新制度從切換日開始累積新提繳。退休時兩邊都可依各自規則請領。內行人提示:這個設計表面上複雜,實際上保護你不被迫清算已累積的部位。想像如果切換時要全部搬家,遇到金融危機帳面價值縮水就被迫實現損失。法律的設計是讓舊部位繼續跑、新部位重新累積,兩邊長期下來會形成自然的資產分散效果。
規範勞退個人專戶與年金保險每年一次切換機制,是勞退新制少被注意的「制度選擇權」條文。
個人專戶由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操盤、有二年期定存利率保證;年金保險由壽險公司操盤、依保險契約約定。績效與保證機制各不同。
切換時舊帳戶的錢不搬家、繼續依原規則跑,只有切換日之後的新提繳進新制度。等於切換後同時有兩個帳戶並行。
必須是依本法第 35 條開辦年金保險方案的事業單位(僱用 200 人以上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中小企業多半只有個人專戶單軌,沒切換問題。
撰寫書面申請書(明載原制度、新制度、變更日、簽名),遞交公司人資並要求簽收,留底副本。雇主收件後 15 日內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之日起 15 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雙向申報,並保留申報完成回執作為履行義務證據。
個人專戶可在勞保局「e 化服務系統」查詢餘額與報酬率;年金保險帳戶向保險人查詢。建議每年同步檢視兩邊作為下次切換決策依據。
建議在每年 3-5 月勞動基金運用局年報與保險人年度收益率公告後評估。憑感覺切換的人經常切到績效正在反轉的時點,看數據再決定。
無絕對答案。個人專戶有二年期定存利率最低保證、由勞動基金運用局操盤;年金保險依保險契約可能含定存利率保證、由壽險公司操盤。近年個人專戶報酬率多優於壽險業,但會隨市場變動。
本條規定「一年一次為限」,實務上以申請日所屬曆年計算。若 12 月底申請過,隔年 1 月可再申請(屬不同曆年),但容易引發爭議建議錯開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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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實施年金保險制之事業單位,其勞工得視收益狀況以書面選擇較佳之退休金制度,並規範雇主申報之義務,爰於本條規範。 三、另同時明定勞工變更選擇退休金制度之次數限制,及原提存之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存儲,不予移轉。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實施年金保險制之事業單位,其勞工得視收益狀況以書面選擇較佳之退休金制度,並規範雇主申報之義務,爰於本條規範。 三、另同時明定勞工變更選擇退休金制度之次數限制,及原提存之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存儲,不予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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