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36

快速跳轉
  1. 1.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2. 2.前項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3. 3.勞工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保險人繳納。其保險費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4. 4.雇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雇主於應繳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應於再次月之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6 條建立年金保險費三段繳納節奏:保險人次月 25 日前寄單、雇主再次月月底前繳清、保險人 7 日內通報勞保局。

Q · 雇主年金保險費何時要繳?我自願提繳怎麼處理?

保險人次月25寄單、雇主再次月月底前繳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6 條,雇主負擔不低於工資 6% 的年金保險費,由保險人於次月 25 日前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勞工自願提繳部分由雇主代扣後與雇主負擔一併繳納;逾期未繳由保險人催收並通報勞保局,啟動第 53 條罰鍰程序。

白話解讀

你在年金保險制度裡的提繳金額和個人專戶制完全一樣:雇主每月負擔不得低於工資 6%。這是一條「別因為選了哪種制度就差別待遇」的公平線。但這條真正的技術重點在後面三項:保險人要在次月 25 號前把繳款單寄給公司、公司要在再次月月底前繳完、繳完後保險人要在再次月 7 號前通知勞保局。這是一條公司從未違反你可能永遠看不到,但一旦違反你會立刻受影響的時間軸。如果你自願額外提繳(最高再 6% 從你薪水扣),雇主必須幫你一起代收代繳。雇主拖欠的話,保險人有法定催收義務,限期在次月月底前繳完,並向勞保局通報催收結果。這套通報機制讓勞保局可以據此對違法雇主開罰,保障你的提繳紀錄不會因為公司拖欠而中斷。

法律定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6 條規範年金保險制下雇主提繳義務、繳納時程與催收機制,建立「保險人次月 25 日寄繳款單 → 雇主再次月月底前繳納 → 保險人 7 日內通報勞保局」三段式時間軸,並含勞工自願提繳代扣代繳與逾期催收兩項配套,確保提繳紀錄不因雇主遲延而中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檢查雇主有沒有真的幫我提繳退休金嗎?

可以。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提繳明細,看到每月實際入帳金額、提繳日、雇主名稱。年金保險則查保險公司對帳單。建議每季查一次,雇主漏繳的早期徵兆通常是金額不一致或延遲,越早發現越好舉證。

Q2自願提繳 6% 真的可以節稅嗎?

可以。依勞退條例第 14 條搭配所得稅法,勞工自願提繳金額(最高工資 6%)全額不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月薪 5 萬自願提繳 6% 等於每月 3,000 元(年 36,000 元)不計入所得,所得稅 20% 級距省稅 7,200 元/年。退休請領時適用退職所得分離課稅,等於把高稅率年份所得延後到低稅率年份繳。

Q3勞退年金保險費雇主要負擔幾%?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雇主每月負擔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與個人專戶制提繳率下限一致。

Q4年金保險制是什麼?跟個人專戶制差在哪?

勞退條例第 4 章建立的替代制度,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個人專戶制是勞保局操盤)。雇主需 200 人以上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開辦。

Q5自願提繳是什麼?

勞工從自己薪資再扣最高 6% 進入退休金帳戶,全額不計入綜合所得,由雇主代扣代繳。書面申請日起生效,離職或停繳日止。

Q6保險人催收義務是什麼?

雇主逾期未繳時,保險人應即催收並限期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於再次月 7 日前通報勞保局,作為勞保局裁處第 53 條罰鍰之依據。

Q7雇主年金保險費何時要繳?

保險人於次月 25 日前寄繳款單→雇主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保險人 7 日內通報勞保局。從薪資扣到帳戶入帳約兩個月落差。

Q8勞工自願提繳怎麼節稅?

月薪 5 萬自願提繳 6% = 月扣 3,000 元(年 36,000 元)全額不計入所得,20% 級距省稅 7,200 元/年。退休請領時適用退職所得分離課稅。

Q9勞工怎麼確認雇主有繳?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查個人退休金專戶提繳明細。建議每季查一次,及早發現漏繳。

Q10雇主漏繳怎麼檢舉?

1. 書面通知雇主限期補正(存證信函)2. 雇主不補繳,向勞保局檢舉並要求啟動第 53 條程序 3. 保留薪資條與對帳單比對證據

Q11年金保險制 vs 個人專戶制哪個對勞工有利?

提繳率下限相同(6%)。年金保險制由保險公司操盤(保證收益但僵化)、個人專戶制由勞保局基金運用局操盤(市場連動 + 兩年定存利率最低保證)。多數情境個人專戶制更有利。

Q12勞退第 36 條 vs 勞保條例差在哪?

勞退是退休金(雇主出 6%)、勞保是社會保險(含老年給付,雇主 70%、勞工 20%、政府 10%)。退休後兩者可同時請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nnuity_insuranceindividual_account
提繳率下限工資 6%工資 6%
繳款單通知方保險人(保險公司)勞保局
雇主繳納期限再次月月底前再次月月底前
通報勞保局時點繳納期限次月 7 日前不適用(勞保局即收款方)
資金運用方簽約保險公司勞保局基金運用局
適用對象門檻雇用 200 人以上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全體適用

annuity_insurance

提繳率下限
工資 6%
繳款單通知方
保險人(保險公司)
雇主繳納期限
再次月月底前
通報勞保局時點
繳納期限次月 7 日前
資金運用方
簽約保險公司
適用對象門檻
雇用 200 人以上 +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individual_account

提繳率下限
工資 6%
繳款單通知方
勞保局
雇主繳納期限
再次月月底前
通報勞保局時點
不適用(勞保局即收款方)
資金運用方
勞保局基金運用局
適用對象門檻
全體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82条(事業主負担保険料 - 雇主與被保險人各負擔保險費的二分之一)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88조(연금보험료의 부담 - 雇主負擔 4.5% / 勞工 4.5% 共 9%)
中國社会保险法 第12条(基本养老保险费 - 用人单位 16% + 个人 8%)
德國SGB VI § 168(Beitragstragung - 雇主與員工各負擔 9.3% 共 18.6%)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241-3(cotisations d'assurance vieillesse - 雇主負擔較高比例)
美國ERISA § 302 / IRC § 412(minimum funding standards for defined benefit pla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30611 制定)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四條規定之勞工退休金提繳標準,明定雇主負擔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   二、勞保局負責監督雇主繳納保險費之業務,為利勞保局稽核,爰於第二項明定保險人應通知收繳情形。

(1021231 修正)

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勞工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保險人繳納。其保險費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雇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雇主於應繳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應於再次月之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酌修原條文第一項文字。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其「每月」究係指提繳「前月」或「當月」之定義不清,且如解釋為「當月」,將造成雇主實際提繳作業執行困難。另考量事業單位同時存有年金保險和個人專戶制時,提繳作業應避免過於繁複,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文字並增訂第三項,以使雇主與勞工提繳保險費之作業或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一致。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雇主未按時繳納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進行催收手續,並將催收之收繳情形通知勞保局,以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 繕具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配合第十四條規定之勞工退休金提繳標準,明定雇主負擔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   二、勞保局負責監督雇主繳納保險費之業務,為利勞保局稽核,爰於第二項明定保險人應通知收繳情形。

(1021231 修正)

一、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酌修原條文第一項文字。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其「每月」究係指提繳「前月」或「當月」之定義不清,且如解釋為「當月」,將造成雇主實際提繳作業執行困難。另考量事業單位同時存有年金保險和個人專戶制時,提繳作業應避免過於繁複,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文字並增訂第三項,以使雇主與勞工提繳保險費之作業或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一致。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雇主未按時繳納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進行催收手續,並將催收之收繳情形通知勞保局,以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6 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前項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