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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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