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退條例第 38 條規範年金保險制勞工離職再就業時,由新雇主接手保單繼續提繳,提撥率差額由勞工自付,或得改採個人專戶制。
Q · 我從年金保險制公司換到不同制度的公司,退休金怎麼辦?
新雇主接手保單,差額自付,或選改個人專戶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8 條,離職再就業時年金保險契約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新舊雇主提撥率不同時,差額由你自行負擔(除非新雇主自願補上)。如果新雇主未辦年金保險,你的舊保單變成自費繳,新雇主只負責個人專戶提繳。你也可以行使第三項的選擇權主動改為個人專戶制,但兩制間移轉需全額且原制度須提繳滿四年。
換工作的時候,你關心薪水、職位、通勤。你可能從來沒想過「退休金制度會不會無縫接軌」這種問題。但如果你原本待的公司(200 人以上)參加的是年金保險制(不是多數人用的個人專戶制),換到新公司時會出現三個你以前不知道的狀況:新公司也用年金保險但提撥率比較低,差額從你薪水扣,除非新公司自願補上;新公司沒辦年金保險,原本的保單變成你自己繳,新公司只負責個人專戶那邊;第三條路最關鍵,你可以主動要求整個改用個人專戶制,這是第三項給你的選擇權,但沒人會提醒你。還有一個陷阱:兩制間轉換要把已提存金額全額搬過去,且存滿四年才能動。沒滿,錢卡住。這條是一個多數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站在裡面的制度迷宮。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8 條為年金保險制(勞退新制例外型態)勞工離職再就業時之制度銜接條款,規範新雇主之要保人地位、雙方提撥率差額之自付原則、勞工改採個人專戶制之選擇權,以及兩制間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本金收益全額移轉之四年閉鎖期,是台灣勞退新制兩軌並存架構下的關鍵轉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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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的方法:打電話給勞保局 1955,或登入勞保局的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如果查得到每月雇主提繳 6% 的記錄,你就是個人專戶制(佔絕大多數)。年金保險制的勞工會收到保險公司的對帳單而不是勞保局的。內行人提示:年金保險制在台灣實務上非常罕見,主要是因為勞退條例第 35 條規定要 20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且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門檻很高。多數人其實是個人專戶制,本條對你不直接適用。
如果你是年金保險制的勞工,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的年金保險提撥率不同時,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除非新雇主自願承擔。所以答案是會。但你有一個出口:第三項允許你離職再就業時直接改為個人專戶制,由新雇主依第 6 條第 1 項提繳。內行人提示:改制是一條岔路,沒有回頭選項(會受四年閉鎖期限制),所以要在到職前就想清楚。
可以。本條第三項明確給予勞工這個選擇權,離職再就業時得選擇由雇主依第 6 條第 1 項提繳退休金(即個人專戶制)。這是一個單方面的選擇權,不需要雇主同意。但要注意第四項:選擇移轉已提存金額到新制度時,必須全額移轉,而且已提繳退休金的存儲期間不得低於四年。內行人提示:沒滿四年就跳槽又要改制,你已累積的金額會卡在原制度動不了,但不會消失,等於是被凍結的退休金。
年金保險制是 200 人以上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才辦的勞退例外型態,由民間保險公司管理;個人專戶制是預設模式,由勞保局公辦,絕大多數人適用。
規範年金保險制勞工離職再就業時的銜接:新雇主接手要保人、差額自付、改個人專戶選擇權、兩制移轉四年閉鎖期。
新舊雇主辦理的年金保險提撥率不同時所產生的差距,依第 38 條第一項由勞工自行負擔,除非新雇主自願承擔。
選擇全額移轉年金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個人專戶(或反向)時,原制度提繳期間須滿 4 年方可移轉,未滿者累積金額暫時凍結。
差額 = 月提繳工資 × (舊提撥率 − 新提撥率)。例如月薪 5 萬、舊 8% 新 6%,每月自付 1,000 元,年化 1.2 萬。
依第 38 條第三項,書面向新雇主提出改採個人專戶制申請,雇主應依第 6 條第 1 項按工資 6% 提繳,無須雇主同意。
撥打勞保局 1955 或登入勞保局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查月雇主提繳記錄即可區分個人專戶(多數)或年金保險(少數)。
保留新雇主告知書與薪資條,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可向勞動部勞動法庭起訴或提付仲裁,無申訴費用。
個人專戶制由勞保局公辦透明度高、權益歸屬清楚;年金保險制由民間管理理論上投資彈性大但實務罕見且制度切換複雜。多數人建議走個人專戶。
| 比較面向 | annuity_insurance | individual_account |
|---|---|---|
| 適用對象 | 200 人以上事業單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第 35 條) | 適用本條例之所有勞工(預設模式,絕大多數人) |
| 管理機構 | 民間保險公司 | 勞工保險局(公辦) |
| 離職再就業差額負擔 | 勞工自行負擔(第 38 條第一項) | 新雇主依第 6 條第 1 項全額提繳,無差額問題 |
| 勞工是否有制度選擇權 | 可主動改為個人專戶制(第 38 條第三項) | 不可改為年金保險制(門檻在雇主端) |
| 兩制間移轉限制 | 全額移轉且原制度滿 4 年(第 38 條第四項) | 全額移轉且原制度滿 4 年(第 38 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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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之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勞工無法提繳時,年金保險契約之存續,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第一項勞工離職再就業時,得選擇由雇主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立法理由一、為使勞工離職後,其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不致中斷,新雇主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標準為其繼續提繳保險費,並擔任要保人。但新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以本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提撥率所計算而得之金額為限。保險費超過法定標準之部分,除雇主自願提繳外,應由勞工自行負擔,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勞工由適用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離職,至實施退休金個人專戶之事業單位再就業時,應由新雇主為其設立專戶,提繳勞工退休金。至於其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若勞工無法或不願繼續提繳保險費,其年金保險契約存續之相關問題,悉依保險法規及保險契約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勞工離職再就業時,仍得選擇不繼續參加年金保險,改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之權利。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之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勞工無法提繳時,年金保險契約之存續,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第一項勞工離職再就業時,得選擇由雇主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勞工離職再就業,前後適用不同退休金制度時,選擇移轉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至年金保險者,應全額移轉,且其已提繳退休金之存儲期間,不得低於四年。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修文字,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勞工離職再就業,變更選擇年金保險或個人專戶制時,得選擇保留原退休金制度之已提存金額或一次將金額全額移轉至變更選擇之退休金制度。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已提存之金額間相互移轉,其閉鎖期之限制,規定於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考量個人專戶之最低保障係由國庫補足,且相關業務委任勞保局辦理,行政成本由國家負擔,以及年金保險之保證收益率由保險人負責補足之,行政作業與成本皆由保險人負擔,為避免勞工移轉提存金額過於頻繁,使投資策略難以謀定,影響請領個人專戶退休金或年金保險給付之數額,另一方面考量兩制已提存金額轉換機制之一致性,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勞工於不同制度移轉已提存金額之閉鎖期,不得低於四年。 三、例如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一年後離職,再就業時如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原提存個人專戶之退休金需俟退休金再存儲於專戶三年後,始得移轉至年金保險制之保險專戶。 四、又因不同制度之金額移轉,涉及年資採計與本金、收益之計算,避免移轉之金額切割過細及過多之帳戶,勞工如欲移轉已提存金額應全額移轉之。
一、為使勞工離職後,其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不致中斷,新雇主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標準為其繼續提繳保險費,並擔任要保人。但新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以本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提撥率所計算而得之金額為限。保險費超過法定標準之部分,除雇主自願提繳外,應由勞工自行負擔,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勞工由適用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離職,至實施退休金個人專戶之事業單位再就業時,應由新雇主為其設立專戶,提繳勞工退休金。至於其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若勞工無法或不願繼續提繳保險費,其年金保險契約存續之相關問題,悉依保險法規及保險契約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勞工離職再就業時,仍得選擇不繼續參加年金保險,改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之權利。
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修文字,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勞工離職再就業,變更選擇年金保險或個人專戶制時,得選擇保留原退休金制度之已提存金額或一次將金額全額移轉至變更選擇之退休金制度。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已提存之金額間相互移轉,其閉鎖期之限制,規定於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考量個人專戶之最低保障係由國庫補足,且相關業務委任勞保局辦理,行政成本由國家負擔,以及年金保險之保證收益率由保險人負責補足之,行政作業與成本皆由保險人負擔,為避免勞工移轉提存金額過於頻繁,使投資策略難以謀定,影響請領個人專戶退休金或年金保險給付之數額,另一方面考量兩制已提存金額轉換機制之一致性,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勞工於不同制度移轉已提存金額之閉鎖期,不得低於四年。 三、例如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一年後離職,再就業時如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原提存個人專戶之退休金需俟退休金再存儲於專戶三年後,始得移轉至年金保險制之保險專戶。 四、又因不同制度之金額移轉,涉及年資採計與本金、收益之計算,避免移轉之金額切割過細及過多之帳戶,勞工如欲移轉已提存金額應全額移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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