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規定雇主必須每月按勞工薪資至少 6% 提繳至勞保局個人專戶,且不得以自訂辦法取代此強制制度。
Q · 雇主可以用自己公司的退休金辦法取代勞退新制嗎?
不行。勞退新制是強制義務,不得取代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 2 項,除條例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以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本條例之強制提繳制度。雇主必須每月按勞工薪資至少 6% 提繳至勞保局個人專戶。私下協議用年終、紅利、團保等取代提繳,違法且不影響勞工原本的請求權。違規者依第 50 條補繳加滯納金,並可公告。
2005 年 7 月 1 日這個日子,你可能沒印象,但它讓台灣千萬勞工的退休金從「看運氣」變成「看法律」。在這之前,退休金綁在舊制勞基法裡,你必須在同一家公司做滿 25 年才有資格領,所以多數人一輩子領不到。這條法律翻轉了這件事:雇主每個月必須按你薪資的至少 6%,提撥到你名下、放在勞保局的個人專戶。重點在「你名下」三個字。公司倒了、搬走了、老闆跑了,這筆錢都還在你的帳戶裡。換工作也不用結清重算,跟著你一起走。雇主也不能另搞一套自己的退休金辦法來取代這個制度。但有一個漏洞多數人不知道:雇主按什麼薪資去報,決定了你每個月被提繳多少。月薪五萬但公司按三萬報,你的退休金每月少了一千兩百元,一年少一萬四,三十年加上複利差距接近七位數。這個黑洞只有你自己去查勞保局才看得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為新制勞退「強制提繳 + 個人專戶」雙原則的法源依據,建立雇主每月按勞工薪資 6% 以上提繳至勞保局所設個人專戶之義務,並禁止雇主以自訂辦法取代,使退休金成為勞工個人資產而非雇主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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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方法。一、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的健保卡登入。二、上勞保局官網的「e 化服務系統」。三、拿自然人憑證去郵局或勞保局臨櫃查詢。登入後看三件事:每月「提繳工資」(雇主報給勞保局的薪資數字)、累積本金、累積收益。提繳工資那一欄最重要,把它跟你實領薪資對照就知道有沒有被低報。
不合法。提繳工資必須按你實際經常性薪資去對照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底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這類經常性給付要計入;三節獎金、年終、年度分紅這類非經常性給付不計入。如果雇主把底薪壓低、獎金加高來規避,這種安排一樣不合法。你可以先跟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就檢舉到勞保局或縣市勞工局。
不會。新制(2005 年 7 月 1 日之後)採個人專戶制,你只有一個帳戶,換公司帳戶跟著走,累積的本金和收益不中斷。但如果你在 2005 年 7 月 1 日之前就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就會有「舊制年資」的問題。舊制年資要決定是「保留」還是「結清」(轉成新制),這是一個需要算清楚的選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雇主每月必須按勞工薪資至少 6% 提繳到勞保局個人專戶,無法用任何理由免除。這是新制勞退的根本義務,跟舊制必須做滿 25 年才能領完全不同。
勞保局為每位勞工開設的專屬退休金帳戶,雇主提繳的錢全部存入此帳戶。重點是帳戶在勞工名下,公司倒了帳戶還在,換工作也跟著走,是個人資產而非公司給付。
雇主自己訂定的退休金給付方式,例如年終加碼、團保、儲蓄方案等。第 6 條第 2 項明文禁止用這些取代強制提繳義務,即使勞資雙方合意也無效。
舊制(勞基法)要在同一家公司做滿 25 年才能領,退休金存於公司帳戶。新制(勞退條例)個人專戶從到職就累積,跟人走不跟公司走,換工作或公司倒閉都不影響。
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 APP 或登入 e 化服務系統,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查看「月提繳工資」「累積本金」「累積收益」三個欄位。重點看月提繳工資是否符合實領薪資的勞保分級表。
蒐集薪資單、銀行匯款紀錄、勞動契約,向勞保局或縣市勞工局線上檢舉,檢舉人身分保密。勞保局會依職權要求雇主補繳差額加滯納金。請求權時效 5 年(第 31 條第 2 項),超過追不回。
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對應的「月提繳工資」乘以提繳率(雇主最低 6% + 勞工自願 0-6%)。例如月薪 5 萬對應分級表 50,600 元,雇主每月提繳 3,036 元,勞工自願全提則再加 3,036 元。
依第 14 條第 3 項,勞工自願提繳金額全額不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年所得稅率 20% 級距勞工自願提繳 7 萬 2 千元,當年可省稅約 1 萬 4 千元,同時退休金多滾 7 萬本金。
兩個獨立制度可同時請領。勞退新制 60 歲可請領個人專戶累積金,勞保老年年金依勞保年資與年齡可請領年金或一次給付。一個來自雇主提繳,一個來自勞保被保險人保費,互不影響。
| 比較面向 | old_system_labor_standards | new_system_pension_act | key_difference |
|---|---|---|---|
| 強制性 | 勞工需服務同一公司滿 25 年才能請領 | 雇主每月強制提繳 6%,勞工立即擁有 | 新制從到職第一天起累積,舊制要熬到退休 |
| 資產歸屬 | 退休金準備金存於公司帳戶,公司倒了可能拿不到 | 個人專戶在勞保局,跟人走不跟公司走 | 新制把退休金從公司資產變勞工個人資產 |
| 換工作衝擊 | 離職年資歸零,舊制保留靠遣散費補 | 個人專戶累積年資不中斷,新雇主接手提繳 | 新制讓勞工換工作不犧牲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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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辦理型態,採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體例。第一項明定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於勞保局。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第二項明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制度,取代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制度。
一、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辦理型態,採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體例。第一項明定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於勞保局。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第二項明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制度,取代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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